又一批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上新”了! 一系列保障军人权益的新规将发挥效力 “刷脸”技术滥用的问题将被规制 电动车“进楼”现象将受到处罚 …… 哪一条你最关心呢? 进一步完善军人权益保障 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一批与军人军属权益相关的新规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8月1日起施行,从工资、住房、医疗、保险、休假探亲、教育培训、随军落户等方面,规定军人享有的基本待遇;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对烈士褒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政策,以及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帮扶援助、司法服务等方面的优待作出规定。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的安排,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此外,8月1日起施行的《军队群众工作规定》,对协调地方支持部队练兵备战、组织拥军支前、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开展双拥模范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等作出完善。 经营场所擅自采集人脸信息属于侵权 广受诟病的强制“刷脸”问题也有了相应的新规: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问题做出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 此次整合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申报表整合将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和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消防新规禁止电瓶车“进楼”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对电动车“进楼”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猪肉安全监管更严格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生猪屠宰厂应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在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生猪屠宰厂要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条例明确,生猪屠宰厂应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高中军训不得少于7天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于8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大纲》明确,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包括基本军事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两部分,教学时间7至14天,总计不得少于7天共56课时。其中,基本军事知识共24课时,必训12课时、选训12课时;基本军事技能共88课时,必训44课时、选训44课时。 (责任编辑:) |